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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民初97号

赵红梅与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红梅;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97号

原告:赵红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迟兆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该单位职员。 原告赵红梅与被告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红梅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红梅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