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97号
原告:赵红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迟兆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帅,该单位职员。 原告赵红梅与被告吉林省鑫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赵红梅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红梅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