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2055号
原告:薛永珍,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胡兵,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薛永珍诉被告胡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薛永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永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