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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2055号

薛永珍与胡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薛永珍;胡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2055号

原告:薛永珍,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胡兵,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薛永珍诉被告胡兵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薛永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薛永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秀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