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恢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广秀,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张书华,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朱广秀与被执行人张书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首次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地税、车辆、酒店住宿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存有位于阜宁县阜城镇××商住楼××室房产,本院予以司法拍卖,所得价款XXX元,因被执行人张书华涉案多起本院对该款予以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XXX元;5、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张书华联系,其在外务工常年不在阜宁,现无力偿还欠款,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执行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仍未得到全部清偿,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益
审判员 朱丽雯
审判员 张加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宽
书记员刘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