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3执2194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杨永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杨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2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吉路**吉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1912189XB。

负责人:潘劲松,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武,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长翱,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永胜,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9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04041.4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永胜持有的深圳市悦人悦己美容美发有限公司73.00%的股权、深圳市悦人悦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深圳市悦己悦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50.00%的股权。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永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BJ58**的宝马牌车辆、车牌号为粤A×××××的奥迪牌车辆。 三、扣划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83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533元。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