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7执2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周长利,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冉凡国,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住夏津县。 本院在依法执行夏津县国土资源局与冉凡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凡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给付义务且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冉凡国在中国农业银行62×××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