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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刑初27号

陈文刚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陈文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203刑初27号公诉机关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刚,曾用名陈文对,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布依族,文盲,农民,捕前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并释放。2018年10月29日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曹夏,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彭波,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未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刚犯猥亵儿童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嫌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韩福彪、检察员郑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刚及其辩护人曹夏、彭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日凌晨,何某4、何某5与被害人何某1(女,2004年11月24日生)、何某2(女,2008年8月20日生)在爷爷何某3位于六枝特区梭戛乡乐群村八组的家中同睡一张床。同寨的被告人陈文刚推门进入何某3家并走近被害人何某1等人睡觉的床边,伸手进入被子先后摸了被害人何某1、何某2身体,但未摸到已经醒来的何某4。被害人何某1、何某2被摸醒后便在被子里扭动身体躲避,后被害人何某2因害怕发出尖叫,何某4与被害人何某1便跟着一起尖叫。被告人陈文刚便将床前炉火上的地砖打碎一角后转身离开现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文刚深夜入户采用伸手进入被子对两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陈文刚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文刚辩称当晚喝了酒,进到何某3家中后做了什么记不清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文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被害人何某1(女,2004年11月24日生)到六枝特区梭戛乡乐群村八组的何某4(2006年9月11日生)家玩耍并在何某4家留宿。晚10时许,何某1、何某4及何某4之弟何某5(2009年12月6日生)、之妹被害人何某2(女,2008年8月20日生)同睡一张床。次日凌晨,同寨的被告人陈文刚推门进入何某4家中,并走近何某4等人睡觉的床边,伸手进入被子先后摸被害人何某1、何某2身体,还将何某1的裤子脱到小腿处。被害人何某1、何某2被摸醒后便在被子里扭动身体躲避,后何某2因害怕发出尖叫并哭起来,被害人何某1与何某4便跟着一起尖叫,被告人陈文刚用木棒击打床前炉火上的地砖吓唬何某1等人后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信息、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文刚的身份及因本案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文刚于2018年7月2日在家中被抓获。3、证人陈某1的报案笔录:我孙女何某1被我们寨上的陈文刚欺负,我带她来报案。因我儿子和媳妇都在外打工,孙女何某1由我照顾,昨天考完试后,何某1去她堂妹何某4家玩,直到今天早上才回家,回家时我看她比较气愤,很不高兴的样子,我看情况不对,就问她怎么了,她说昨天晚上在何某4家睡觉,凌晨的时候,寨上的陈文刚跑到何某4家,来到她们睡觉的房间将她的裤子脱了,用手摸她的阴部,我听何某1这样说后,非常气愤,于是就带她来报案了。何某1今年还不到十四岁,在梭戛小学读六年级,平时乖巧懂事,性格比较活泼,但现在闷闷不乐的,不怎么讲话。陈文刚年轻时经常到处偷别人的东西,最近几年爱喝酒,酒后比较乱,经常惹事,闹事后民警找他时,他就装酒醉、装死、装不会说话,但平时能说会道。4、证人何某4的证言:2018年7月1日下午,我堂姐何某1来我家玩,玩晚后我就没让她回家,她答应了。晚上10点左右我们就睡觉,由于我妹何某2、弟何某5也在家,我们四人就没有脱裤子一起盖一床被子横着睡在我家大床上,何某5睡在最里面靠床头的位置,从床头至床位依次是何某5、何某2、何某1、我。平时我爷爷在家的,但当天我爷爷没在家,所以晚上睡觉时我没有反锁门,就从里面用一根木棍抵住,想着爷爷回来时能开门。大概睡到凌晨,我感觉有光线在房间里面晃,我就醒了,醒来后看见有一个人闯入我们睡觉的房间,一只手拿着手机,手机开着电筒,一只手拿了一根棍子,他进房间后朝我们床边走来,手机电筒的光晃过他脸时,我看见进入我们房间的这个人是我们寨上的陈文刚。发现是陈文刚后,因怕他打我,我不敢喊,就在床上躺着一动不动假装睡着,陈文刚走到床边后就用半蹲的姿势挪到我们的脚边,我感觉他伸了一只手进入被子里,但没有碰着我,是先伸到了我旁边的何某1身上,不知道他把手伸到何某1身上具体是做什么,只能感觉他的手大概在何某1腰部和腿部的位置。陈文刚应该是伸手去摸何某1,大概摸了一、两分钟,何某1就醒了,何某1醒后,也是不敢喊不敢反抗,但何某1在扭动身体,应该是发现有人在摸她所以扭动身体躲闪。何某1一动起来,陈文刚的手就离开了何某1的身上,当时何某1还喊我跟她去上厕所,但是我太害怕,不敢应,之后我感觉陈文刚的手往何某2睡的方向移,应该是伸到了何某2的身上。过了一两分钟,何某2也在扭动身体躲闪陈文刚,我们三个当时就哭起来了,何某2还尖叫,陈文刚就起身站到床边用他手中的棍子击打我家炉子火一下就离开了(当时我们的哭声较大,他应该是想吓唬我们),把我家铺在炉子火上面的瓷砖打烂了。陈文刚离开后,我就起来反锁门,何某1、何某2问我有没有看清楚刚才进来的人是谁,我说是陈文刚。陈文刚大约五十岁,品行不好,爱喝酒惹事,吓唬小女孩。5、证人何某5的证言:2018年7月1日,我堂姐何某1来我家找我姐姐玩,玩晚了没回家,22时左右我们就睡了。由于平时我是和我二姐何某4、三姐何某2一起睡,所以我堂姐何某1就和我们一起睡,我们四个盖一床被子横着睡在我家的大床上,我睡在最里面靠床头位置,接着是何某2、何某1,何某4睡在最外面,睡觉时我们都没脱裤子。不知睡了多久我就被我姐姐们的哭声吵醒了,我醒后看见一个男人穿着一件T恤站在床边,我当时就被吓着了,不敢说话,过了一会这个男人不知用什么东西打我们睡觉房间内的炉子,打了炉子后就离开了。我姐何某4起来把房间门关好回到床上,听我姐姐她们说,刚刚来我家的男人是寨上的陈文刚。早上起床后,我听何某4说,昨天晚上陈文刚来我家趁我们睡着时摸何某1和何某2。6、证人何某3的证言:何某4、何某2、何某5是我的孙女孙子,他们的父母在外打工,平时由我监护,何某1是我的堂孙女。2018年7月1日,何某1来我家找何某4玩,因我大儿子家没人在家,当天晚上我就到他家看家,家里就只剩下何某4、何某2、何某5、何某1。第二天早上8时左右,我回到家听何某4她们说我不在家的晚上寨上的陈文刚跑到家中欺负他们。家中的房门在晚上睡觉时是从里面用一根木棒抵住,一般是不好推开的,但因为何某4他们都是孩子,不会抵门,从外面使劲推的话也能推开。陈文刚五十岁左右,嘴巴很会说,从小到大道德败坏,喝酒了爱闹事,为老不尊,经常戏弄、吓唬寨子里的女娃娃和女同志,甚至连他家里人都不放过。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何某1是其女儿,因与何某1的父亲在外务工,何某1由奶奶陈某1监护,何某1被寨上的陈文刚欺负一事是奶奶打电话说的。何某1之前活泼开朗、乖巧懂事,这事发生后不怎么说话,脸色也不好,一天在家发呆,还说很害怕。陈文刚五十岁左右,名声很坏,爱喝酒,喝酒后爱闹事,人品差,经常戏弄寨子里的小女孩和女同志,连他兄弟媳妇和儿媳妇都不放过,而且做了错事后找到他他就装酒醉、装死、装哑巴。8、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丈夫陈文刚2018年7月1日晚10点过出门,出门时是喝了酒的,次日凌晨3点左右才回家。陈文刚爱喝酒,酒后爱骂人,爱与人争吵、闹事。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明陈文刚品行比较坏,经常喝酒醉闹事,骚扰小女孩这种事情之前已经发生过几次,连他儿媳妇和兄弟媳妇都骚扰过。10、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陈文刚爱喝酒,喝酒后比较乱,听寨子里的人说他喝酒后会去脱小姑娘的裤子。11、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2018年7月1日,我在堂妹何某4家玩,何某4家的何某2、何某5也在家,玩晚了我没回家就在何某4家睡觉。我们大概10点左右睡的,我和何某4、何某2、何某5四个人横着睡在何某4家大床上,我和何某2睡中间,何某5和何某4睡床两边,睡时我们只脱了外套。大概在凌晨零点左右,我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在摸我的下面(摸腿和阴部位置),我惊醒过来,抬起头来后看见有一个成年人半蹲在床边,用左手从脚处伸进来摸我的阴部和大腿,右手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棍子,他发现我醒来看他之后,就拿棍子指着我,我很害怕并且发现我的裤子连同内裤已经被脱到了膝盖位置,我知道肯定就是摸我的这个男人脱的,但是我看他拿着棍子指着我,就不敢说话,我就躲他,他在被子里面想继续摸我,但我一直躲,并叫何某4陪我去上厕所,以此转移那男子的注意,并伸手去把我自己的裤子穿起来,之后这个男人就没有继续摸我,他又去摸我身边的何某2(具体怎么摸的我没看见),当时何某2也醒了,我们很害怕,我和何某2、何某4三个人就哭了起来,何某2还尖叫,这个人发现我们的哭声大起来就起身站在床边,用手中的棍子狠狠地打了何某4家的桌子一下(打的声音很大),然后就走了。他走后,何某4就起床跑过去把门反锁,我说因为光线不好,没有看清楚刚才的那个人是谁,何某4说他看见的,是同村的陈文刚,何某4说陈文刚进入房间时她就醒了,陈文刚是打着手机电筒进来的,所以就看见了他的长相。之后我们四个就继续睡到天亮,天亮以后发现何某4家炉火上的地砖被打烂了。我回家把这个事告诉了我奶奶,我奶奶就带我到派出所报案了。12、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2018年7月1日,我堂姐何某1来我家玩到晚上10点左右,我们留何某1和我们一起睡,我和我姐何某4、我弟何某5及何某1一起盖一床被子横着睡在我家大床上,何某5睡在最里面靠床头的位置,往外面依次是我、何某1、何某4,我们睡时都没脱裤子,只脱了外衣。睡到凌晨时,我感觉何某1身体在动就醒来了,我醒来后看见有人用手机电筒照亮,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何某1朝他看去,他就用棍子指着何某1,何某1就不敢看他了,就将被子拉盖着我们的头。那个人就蹲在床边,我感觉他伸手摸何某1的身体,但是我害怕不敢出声,何某1对何某4说她想上厕所,叫何某4和她去,但何某4说她不想去。那个人摸何某1一段时间后,又伸手过来摸我,先摸到我的脚,我扭动身体躲闪,我由于害怕大叫起来,何某1、何某4也跟着叫起来,那个人听见我们大叫后就用手中的木棒敲我家铁炉子来吓我们,将铁炉子上放着的一块瓷砖敲坏了,之后就走了。我姐何某4去将门锁上,我和何某1问刚才那个人是谁,何某4说是我们寨上的陈文刚,她看清楚的。之后我们就继续睡觉到天亮,天亮后我听何某1说她被陈文刚脱了裤子,还被摸了大腿等地方。13、被告人陈文刚的供述与辩解:2018年7月的一天,我喝酒后去我三伯娘家坐夜(因我三伯娘生病快不行了)。凌晨2点左右,往家走的时候因想上厕所,我就直接走到了何某3家,进去后走进哪些房间、做了哪些事情想不起来了,只记得推开何某3家门进去后碰到了东西,接着听到家里面小孩子叫喊的声音,我就退出来,然后直接回家睡觉了。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六枝特区梭戛乡乐群村八组何某4家一楼卧室,卧室内有一炉子,炉子上的一块瓷砖一角缺损。另有人身检查笔录、门诊病历、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公(司)鉴(法物)字[2018]1057号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刚深夜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对两名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刚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文刚辩称当晚喝了酒,进到何某3家后做了什么记不清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文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因现有证据已证明被告人陈文刚平时在村里表现较差,品行不好,曾多次有骚扰、戏弄小女孩及妇女的恶习,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文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刚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之前羁押的15天已从刑期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芬

人民陪审员  田锦宏

人民陪审员  杨富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友萍

书记员卢美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2、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3、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适用法律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