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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3刑初107号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程序)(2019)鲁0283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平检公刑诉[2019]99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25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沿平度市青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向左变更车道时,与顺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鲁B8T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文 军

二○一九年三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 向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