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405号
原告:郭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陈建立,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与被告陈建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文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