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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4民初405号

郭文与陈建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文;陈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405号

原告:郭文,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陈建立,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与被告陈建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文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伊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