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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民终186号

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李丽华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化湖人家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60300Q。

法定代表人:季成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芬,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丽华,女,1957年4月28日生,住云南省个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应明,男,1954年5月17日生,住址同李丽华(系李丽华丈夫)。

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李丽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愿意服判息诉为由,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志敏

审判员  李 梅

审判员  何永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