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027民初269号

白良汉与张忠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良汉;张忠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269号

原告:白良汉,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忠权,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白良汉与被告张忠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白良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良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白良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白良汉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