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027民初269号
原告:白良汉,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被告:张忠权,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 原告白良汉与被告张忠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白良汉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良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白良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元,由白良汉负担。
审判员 张国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申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