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6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韶强,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永才,广东盈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韶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韶强及其辩护人李永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5日09时许,被告人李韶强酒后驾驶粤P×××××号牌摩托车,经河源市源城区北直街、水果街、鸣凤桥、公园路行驶至下角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韶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李韶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关于李韶强危险驾驶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移交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试纸结果单、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李韶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图片;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韶强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韶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韶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酒精含量不高,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李韶强酒后驾驶粤P×××××号牌摩托车,经河源市源城区北直街、水果街、鸣凤桥、公园路行驶至下角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李韶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仪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韶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韶强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关于李韶强危险驾驶案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移交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试纸结果单、户籍资料等;被告人李韶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图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韶强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韶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韶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韶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邝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素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