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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4刑初179号

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新0104刑初179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玉林,男,1993年7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告人叶尔凡·玉素甫,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于本市,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文化。被告人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本市,维吾尔族。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9]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在本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南向北辅道路边,趁无人之机,使用断线钳将被害单位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还未完全埋入地面的16米特种电缆线割断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6米特种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944元。案发后,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玉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郭玉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叶尔凡·玉素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在本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南向北辅道路边,趁无人之机,使用断线钳将被害单位新疆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还未完全埋入地面的16米特种电缆线割断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的16米特种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944元。案发后,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证人田某,4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的供述和辩解、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乌价认字[2018]第522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玉林、叶尔凡·玉素甫、甫尔开提·买合木提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受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玉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叶尔凡·玉素甫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甫尔开提·买合木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晓朋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施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