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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执恢465号之一

张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执恢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26执恢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光

审 判 员  孟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