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执恢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26执恢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光
审 判 员 孟 莹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