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484号之三
被执行人:秦基仁,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程志强、石小芳、郭辉、秦基仁、马俊林、李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基仁在中国工商银行1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基仁在中国工商银行1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