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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执484号之三

秦基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基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81执484号之三

被执行人:秦基仁,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程志强、石小芳、郭辉、秦基仁、马俊林、李军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秦基仁在中国工商银行1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秦基仁在中国工商银行17×××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0.5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