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02执4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72612838E,住所地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前美。
被执行人: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98628752E,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松。本院在执行江苏华美建材有限公司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其已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18)苏1302民初3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吴新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