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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刑终141号

张东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东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刑终141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东强,男,1981年4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于都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6日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树宏,江西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东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0731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东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3月1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张东强、张某(另案处理)、钟某(刑拘在逃)、温某来到于都县贡江镇枫叶花园酒店9003房间,与何某1、曾某1、兰某1、兰某2、王某、陈某、谢某1、曾某2、林某1等人以“赌三公”的形式赌博,赌至大约11时许,张某、钟某输了钱先后离开房间。在下楼时,钟某打电话给刘某2(另案处理)说有人赌假,自己输了有二、三十万元,要刘某2带人来枫叶花园酒店将赌假的人抓出来,把输掉的钱要回来,随后刘某2与孙某、华某、肖某2、刘某3、彭某1、肖某3(另案处理)等人先后来到枫叶花园酒店汇合。在楼下,张某告诉刘某2、孙某有人利用充电宝“赌假”,上楼抓出身上带着充电宝的人,要求其负责赔偿钟某赌输的20万元。到了赌博房间后,刘某2扫了一眼,发现张某的哥哥张东强站在茶几位置的墙边,刘某2便走过去问张东强什么情况,张东强对刘某2瞟了一眼麻将桌上赌博的何某1、曾某1等人,而刘某2一时确定不了谁在赌假,又问张东强“干嘛?”,张东强又对刘某2瞟了一眼示意那些赌客,随后刘某2等人将房间内的赌客控制住,刘某2先问何某1、曾某1等人谁身上有充电宝,在场的赌客不说话,刘某2、孙某等人就开始搜在场赌客的身,从曾某1身上搜出一个充电宝,刘某2、孙某等人开始对曾某1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赌了假,同时以曾某1“赌假”致使其老板钟某输了20万元为由,不让在场的赌客离开房间,并强迫在场赌客将身上的钱拿出来,张东强见状,立马将身上剩余的一千余元钱某在茶几上,刘某2叫肖某3等人上前搜赌客的身,将搜出的钱陆续放在茶几桌上,之后张东强又对肖某3等人使眼色,暗示何某1身上还有钱,于是肖某3等人又从何某1身上搜出10万元,张东强知道林某1的钱包放在其弟弟林某2身上,又叫肖某3等人去房间里间卧室,将林某2藏在枕头底下包里的4万余元现金搜走,经当场清点,从何某1等赌客身上搜出现金18万余元,另从曾某1身上搜出一把凯迪拉克车钥匙。此时,张某带着彭某2等人来到房间,由于钟某是张某等人带来赌博的,何某1、兰某1等赌客劝张某不要这样做,刘某2等人就说赌客身上被搜出来的钱由曾某1负责,刘某2又问张某:“老板输了20万,这里还差一点,怎么办?”,张某说曾某1还有一辆车。为了拿回从自己身上搜走钱,何某1打了电话给钟辉,谢某1打电话给其儿子谢某2,之后谢某2、胡某等人先后来到酒店房间商谈,张某、张东强便叫刘某2等人提着用袋子装好的18万余元现金先行离开,并将曾某1的凯迪拉克轿车开走。迫于胡某、谢某2等人的压力,张某又叫刘某2把钱送回枫叶花园酒店,在酒店楼下,张某退了10万元给何某1、退了3万元给曾某2、谢某1等人,随后张某要求曾某1拿15万元赎他的凯迪拉克轿车,曾某1被逼当场向何某1借了7万元现金、借王某1万元并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给张某,而张东强、张某、温某又以曾某1赌假为由,要求补偿每人输掉的1万元损失,曾某1为了拿回轿车只好被迫答应,之后张某叫刘某2还回了曾某1的凯迪拉克轿车。2017年6月份,张某打电话叫曾某1补偿他和张东强、温某每人赌输的1万元钱,6月18日,曾某1通过手机转账3万元给了张某,因之前张东强欠温某1万元钱,温某打电话张东强提出把这1万元还给他,张东强同意后,2017年6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和支付宝把2万元转给了温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建议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被害人何某1、曾某1、兰某1、王某、兰某2、陈某、谢某1、林某1、曾某2的陈述,证人温某、林某2、李某1、谢某2、肖某1、郭某1、罗某、刘某1、曾某3、袁某1、李某2、曾某4、曾某5、袁某2、吴某、胡某的证言,于都县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抓获经过、现场监控截图、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酒店开房记录、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2014)于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等,同案人孙某、华某、刘某2、张某、郭某2、李某3、肖某4、肖某3的供述,以及被告人张东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关于被告人张东强的行为定性问题。 经查:1、证人林某1陈述:看到带头的胖子还在打人,张东强就先拿出了身上的一、两千块钱某在茶几上……张东强使了个眼色,意思何某1身上还有钱,那某小孩就去何某1身上搜,等全部人搜完后把钱某在桌子上,张东强又叫了小孩子去搜里面房间我弟弟的包,他知道我放了钱在我弟弟包里,后来四万多块钱全部拿出来了……茶几上有十八万多现金……张东强叫了小孩子先提着钱走人,其中有小孩子提着一袋子钱就走了……张某被抓后张东强打了电话给我,张东强以为是我报的案,他说会叫那些人把钱退回给我,叫我不要去搞这个事情。 2、同案人刘某2供述:我过去问张东强怎么回事,张东强没有吭声,只是对我瞟了一眼那个赌桌上赌博的人,我以为他是告诉我哪个人赌假,但是赌桌上围了很多人,我也不清楚哪个人赌假,我就小声问张东强“干嘛”,张东强又对我瞟了一眼那个赌桌上赌博的人群,他这样示意,那肯定是那某赌博的人有人赌假……那些赌博的怀疑是张东强搞的鬼(意思是他叫我们过来的),张东强还故意说他自己也输了钱,不过我清楚张东强跟张某都清楚,他们都是两兄弟……后来在辉煌宾馆门口,我从那袋子钱里拿了一部分出来,给每人发了三百元工资,剩下的钱我回到枫叶酒店全都给了张东强,张东强拿到钱后我就走了,那些钱我也不知道张东强给了谁。 3、同案人孙某供述:刘某2就对房间里的赌客说肯定有同伙,要他们全部将钱拿出来放在茶几上,他一说完,张东强就将口袋里的2000元钱立马放在茶几桌上……张东强是故意这么做的,小辉都是他带去赌博的,他应该是跟刘某2两个人在演戏给大家看。 4、同案人华某供述:他(指刘某2)跟张东强说了几句悄悄话,说完以后,刘某2就直接抓着那个之后被打的中年男子,并且从那个男子身上搜出了赌假的工具。……刘某2将提钱的袋子给了张某、张东强两兄弟其中一人,然后我记得张东强跟刘某2说“他(指那个被打的中年男子)现在钱就拿不出,如果不相信他的话,先把车开得去,过两、三天他就会来赎”。 以上证人证言和同案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张东强通过眼色示意,配合指使他人使用暴力、搜身,当场劫取他人现金十八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强通过眼色示意,配合指使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配合同案人共同实施抢劫构成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之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和抢劫数额为五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东强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不妥,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东强退赔被害人曾某1经济损失10000元。 张东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张东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敲诈勒索罪;2、即使张东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3、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张东强减轻处罚。 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眼色示意,配合指使同案犯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东强及其辩护人关于张东强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张东强抢劫数额巨大,是从犯,自愿认罪等事实和量刑情节,以抢劫罪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张东强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再予减轻处罚的上诉、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育

审 判 员  黄 璐

审 判 员  徐 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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