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704号
原告:孙雪姣,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张黎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姣与被告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雪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雪姣负担。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