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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2704号

孙雪姣与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雪姣;张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2704号

原告:孙雪姣,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张黎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姣与被告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姣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雪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雪姣负担。

审 判 员 杜忠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蔡海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