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1刑初211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9〕211号。 受理日期:2019年2月26日。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
被告人:韩学平,男,1996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息烽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24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韩学平酒后无证驾驶闽C623**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濠江路与宋塘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学平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2.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被告人韩学平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脱离监管,后于2019年1月24日在贵州省息烽县石硐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韩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学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学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学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书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曾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