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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9441号

9441孙磊与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磊;徐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13民初9441号

原告:孙磊,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巍,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孙磊与被告徐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锋、周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另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但其只主张利息10633元,超出部分其自愿放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徐巍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15万元,约定该借款年息为24%并出具借条;2008年6月5日,徐巍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7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8月5日前还清。但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徐巍未作答辩。孙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二份;2、收条二份;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载明内容:2018年5月25日,徐巍向孙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孙磊(3209231983××××××××)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150000),年率利24%,用于生意周转,于2018年7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附此款未还清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同天孙磊通过银行向徐巍的银行卡上转入11万元;同天,徐巍向孙磊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孙磊(3209231983××××××××)人民币现金肆万元,转账拾壹万元。孙磊陈述:除11万元系转账外,另以现金4万元直接支付给了徐巍。2018年6月5日,徐巍向孙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孙磊(3209231983××××××××)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转账伍万元整,于2018年8月5日前一次还清,附此款未还清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同天,孙磊通过银行向徐巍的银行卡上转入5万元;同天,徐巍向孙磊出具收一份。写明:今收到孙磊(3209231983××××××××)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转账伍万元。孙磊陈述:除5万元系转账外,另以现金2万元直接支付给了徐巍;徐巍借款后,分文未还。现其对徐巍上述二份借条上的借款22万元,仅主张利息10633元。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巍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孙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徐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磊借款22万元并支付利息106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5360元,由徐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坚

审 判 员  潘磊砢

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