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民初141号
原告:周青堂,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王振中,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周青堂与被告王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周青堂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青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周青堂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