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25民初141号

周青堂与王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青堂;王振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5民初141号

原告:周青堂,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王振中,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周青堂与被告王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周青堂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青堂撤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周青堂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