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597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水清,江西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京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熊某诉被告江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9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明确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争议解决的方式是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熊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原告熊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人民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永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彭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