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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财保20号

孙凤君、苏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凤君;苏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财保20号

申请人:孙凤君,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

申请人:苏东,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申请人孙凤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东的鲁A×××**号梅某-奔驰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保全金额5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东名下的鲁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孙凤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颂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