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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763号

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沈雄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沈雄杰;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1763号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仁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琳,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雄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雄杰,总经理。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雄杰、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枫

审 判 员  施建跃

人民陪审员  张春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