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7民初1763号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仁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琳,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雄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雄杰,总经理。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雄杰、上海怀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鉴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徐晓枫
审 判 员 施建跃
人民陪审员 张春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