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1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俊凯,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佟立纯,男,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佟铁钢,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陈俊凯申请执行佟立纯、佟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佟立纯、佟铁钢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陈俊凯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佟铁钢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存款人民币400458元(含执行费5906元)。并经向车辆管理所、工商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证券部门以及被执行人其他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谢小波
审判员 王良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文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