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葛少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艳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研道**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窦兰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天大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18]津仲裁字第036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8]津仲裁字第0368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王福元
代理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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