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650号
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杜三岗社区化武路与罗七路交汇向西3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庞越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鑫源五金机电商场。 经营者:徐进义,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东区鑫源五金机电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汇恒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隋 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