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1282号
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置地投资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1751942。
负责人:曾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义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豆豆,公司员工。
被告:董前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董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子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冬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