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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222民初492号

金某与鲍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金某;鲍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22民初492号

原告:金某,女,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住青海省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鲍某1,男,生于1973年2月1日,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金某与被告鲍某1之间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原、被告所生男孩鲍某2已成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承福

审 判 员  黄生良

人民陪审员  肖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昭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