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772号
原告:刘秀田,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原告:李翠兰,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陈雪洁,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刘维勇,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 刘秀田、李翠兰与陈雪洁、刘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刘秀田、李翠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秀田、李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