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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5民初772号

刘秀田、李翠兰与陈雪洁、刘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秀田;李翠兰;陈雪洁;刘维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772号

原告:刘秀田,男,195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原告:李翠兰,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陈雪洁,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刘维勇,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 刘秀田、李翠兰与陈雪洁、刘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刘秀田、李翠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秀田、李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冠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