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10号
原告:陈培宇,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松,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培宇与被告张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培宇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培宇负担。
审判员 刘山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