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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6民初10号

陈培宇与张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培宇;张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6民初10号

原告:陈培宇,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松,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贞,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培宇与被告张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培宇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培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培宇负担。

审判员  刘山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