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8761号
申请执行人:邓永强,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枫,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肖世亮,男,1976年7月1日出生,苗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邓永强与肖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8761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世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肖世亮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有可供执行存款。 二、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肖世亮名下无任何房地产登记资料。 三、向车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肖世亮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肖世亮名下未持有证券。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肖世亮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世亮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洁
审判员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麦堞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