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7执119号
申请人:杨某,男,198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某,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杨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执行款125800元、诉讼费1408元,共计127208元给申请人杨某。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627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谯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