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5刑初2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必文,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机焕,福建宽达(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生态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必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桂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必文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机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郑必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1.931亩,园地、沟渠等农用地0.666亩,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要求判处。 被告人郑必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必文指定辩护人高机焕提出:被告人郑必文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政和县牛押坑建筑用石料场成立于2004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政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并向石屯镇长城村村委会和村民租用“牛押坑”山地用于采石。2009年3月,被告人郑必文入股牛押坑建筑用石料场,于2010年2月将牛押坑建筑用石料场的个体工商登记经营者变更为郑必文。郑必文在2010年3月9日至2018年4月2日经营管理期间,在办理部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少批多占的方式,在林地上以剥山皮的方法进行爆破采石,还在林地、园地和沟渠等农用地上搭盖工棚和堆放碎石,造成土地被毁坏。经政和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和政和县行政执法局土地勘测:郑必文在经营期间超出林地使用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11.931亩,园地、沟渠等农用地0.666亩。 被告人郑必文于2018年9月28日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同日,政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暂扣被告人郑必文上交生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173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必文自愿进行补种复绿并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 本案审理期间,罗源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郑必文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罗源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郑必文符合实施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颜某人李某在叶某1理倪某均郑某,周某人叶某2信陈某案徐某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卫星影像图、采矿许可证、集体山使用经营合同书、用地租赁合同书、收条、征用林地林木赔偿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颜某荣、李某宏、叶某福、倪某斌、郑某生、周某、叶某铭、陈某华、徐某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必文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必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其他农用地共计12.59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土地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进行补种复绿并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具备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必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乐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曾小丽
书记员吴慧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