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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民初354号之一

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富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5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

法定代表人:翟军善,经理。

被

申请人:王富强,男,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030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富强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修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董梦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