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35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赵瓦村。
法定代表人:翟军善,经理。
被
申请人:王富强,男,汉族,1992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鲁030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华奥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富强名下银行存款48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修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董梦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