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1005号
原告:施正化,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青,平阳县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定胜,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施正化与被告陈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受理后,原告施正化于2019年3月4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手机客户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正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施正化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