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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12民初642号

董春玲、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春玲;林海英;常继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12民初642号

申请人:董春玲,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

申请人:林海英,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

申请人:常继德,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董春玲与被申请人林海英、常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春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海英、常继德银行账户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海英、常继德银行账户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申请人董春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贵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