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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24财保58号

张俊进与丁兆芳、张凤花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俊进;丁兆芳;张凤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4财保58号

申请人:张俊进,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

申请人:丁兆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

申请人:张凤花,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申请人张俊进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兆芳名下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上河城西区25栋1门1501室的房屋档案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丁兆芳名下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上河城西区25栋1门1501室的房屋档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