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民初251号
原告: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华,执行董事。
被告:李晓,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因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春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庄嘉超 代
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