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469号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石灵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秦怀忠,村委会主任。
被告:阮光兵,男,生于1975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石灵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阮光兵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石灵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2019年2月26日以现有证据不充分,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石灵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石灵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此页无正文内容)
审判员 李华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韵
书记员 钱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