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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204民初296号

原告刘曙光与被告尹顺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2-26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曙光;尹顺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204民初296号

原告:刘曙光,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一机集团宏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尹顺利,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路**恒通集团综合大厦****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099051800Q。

负责人:陈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人杰,公司员工。

原告刘曙光与被告尹顺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曙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人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顺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曙光车辆维修费435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尹顺利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7日15时20分许,尹顺利驾驶蒙B**小型普通客车在青山区文化路与草原道路口,与同向在前的刘曙光驾驶的蒙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之交通事故。2018年1月30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尹顺利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曙光无事故责任。经查,尹顺利驾驶的蒙B**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就原告的损失,被告尹顺利一直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尹顺利未作答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辩称,尹顺利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车辆维修费赔偿2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7日15时20分,尹顺利驾驶蒙B**号小客车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山区文化路与草原道交叉口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同向在前刘曙光驾驶的蒙B**小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2018年1月30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尹顺利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曙光无事故责任。原告支出车辆维修费4354元。另查明,蒙B**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尹顺利。该肇事车辆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从2017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18日。庭审中,刘曙光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份、尹顺利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各1份,包头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发票原件、备件销售单、结算单原件各1份。证明刘曙光与尹顺利之间的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认定,尹顺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曙光无事故责任及其支出车辆维修费4354元的事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提交机动车辆保险单出险抄件和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各1份,证明尹顺利为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只赔偿2000元,所以定损2000元,超出部分没有定损。刘曙光对机动车辆保险单出险抄件无异议,对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尹顺利由于驾驶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给刘曙光的车辆造成损害,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尹顺利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对刘曙光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和包头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发票、备件销售单、结算单原件以及维修费金额4354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肇事车辆BXX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2354元应由尹顺利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刘曙光车辆维修费2000元;尹顺利赔偿刘曙光车辆维修费2354元。尹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刘曙光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曙光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尹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曙光车辆维修费23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顺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爱 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布图格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