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利平,男,199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2018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利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0111刑初16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利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利平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利平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利平撤回上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刑初16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金科
审判员 邹 林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勇
书记员李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