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9民初221号
原告:陈庆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被告:薄国行,男,64岁,汉族,农民,住巨鹿县。陈庆平与薄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庆平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庆平负担。
审判员 陈彦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晓宇
书记员张润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