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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民初221号

陈庆平与薄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庆平;薄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9民初221号

原告:陈庆平,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被告:薄国行,男,64岁,汉族,农民,住巨鹿县。陈庆平与薄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陈庆平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庆平负担。

审判员  陈彦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晓宇

书记员张润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