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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7民初257号

周省明与倪秋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省明;倪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257号

原告:周省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谢惠中,金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秋发,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周省明与倪秋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周省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周省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周省明负担。

审判员  陈长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伦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