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7民初257号
原告:周省明,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诉讼
委托代理人:谢惠中,金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秋发,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金溪县, 周省明与倪秋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周省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周省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周省明负担。
审判员 陈长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伦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