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35号
申请人:广州花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横岗路**大院内自编****之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8W。
法定代表人:韩奇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市多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狮头岭和平工业区****B一社会信用代码×××10T。
法定代表人:刘森文。
被
申请人:厦门三点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湾营运中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776。
法定代表人:郑少军。
被
申请人:刘森文,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iv>本院在受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93345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多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三点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森文价值人民币49334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87元,原告已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宏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丽萍(兼)
书记员 黄 梦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