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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26民初219号

具春月与李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具春月;李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26民初219号

原告:具春月,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李耀龙,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东珠家园**龙浩汽车维修养护中心,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具春月诉被告李耀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耀龙已还款,原告具春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具春月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具春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具春月负担。

审判员  王桂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全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