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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02民初526号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与张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张喜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526号

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系总经理。

被告:张喜凡,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 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