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02民初526号
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系总经理。
被告:张喜凡,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 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喜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王凤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0元,由原告吉林省东源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