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金龙,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李培龙,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培龙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