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4民初389号
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钟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4775858678P。
法定代表人:李菊华,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明,系该所副所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会琴,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李会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进贤县民和房地产管理所承担。
审判员 曹庆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晓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