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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81民初936号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赵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936号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莞田村。

负责人:柯剑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工业城朝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剑锋。

被告:赵剑锋,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舒建岳,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王军华,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贤忠,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本金1500000元及截止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58617元,合计1558617元,以及自2018年12月27日起月息按10.0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21日,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因需与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贷款;2.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3.借款月利率6.68‰,借款借据约定利率与上述利率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2017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等;保证期间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3000000元,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届满之日起二年。2017年11月21日,原告向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确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借款月利率6.6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未还本付息,截止2018年12月26日尚欠本金1500000元,利息58617元,合计1558617元。被告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58617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息10.0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28元,减半收取计9414元,由被告温岭市越成机械有限公司、赵剑锋、舒建岳、王军华、林贤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莉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郑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