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14号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李相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杰、陈静雯,均系该司员工。
被告:余晓梅,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2019年3月4日,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源:百度“”